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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出事故生纠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买单
发布日期:2013-02-26    作者:王思军律师
 出租车出事故生纠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买单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
去年三月份,我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这次我代理的是被告,一个出租车司机。被告出租车司机驾车在市区某地将原告撞伤住院,交警队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出租车司机及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八万余元。此时我及时建议我方当事人先向法院交纳部分保证金,将出租车先提出来,不然我方当事人停运的损失会非常大。后原告又向法院申请做出了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接着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十多万元。
我接受该案后,核对了该出租车投保的交强险,确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原告的请求没有超出交强险十二万二千元的保险责任限额,因此,我方当事人除诉讼费和鉴定费外,基本不用承认什么责任,原告请求的数额,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开庭过程中,我提供了我方当事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单,但保险公司辩称其应在伤残、医疗、财产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那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将大大减少,当然我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肯定会大大增加。针对保险公司的说法我在庭审中进行了仔细反驳,详细论述了保险公司应不分项赔偿的理由。此外,针对原告的举证,我也进行了仔细审查,对原告主张的十万元损失中不应赔偿的项目进行了剔除、质证。
之后,法院作出判决,只支持了原告八万元的诉讼请求,比其起诉的数额减少了两万多元。而且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承担原告八万元的损失,我方当事人只需赔偿原告的鉴定费、诉讼费共计两千余元的损失,也就是说法院基本上全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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