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担保物权。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担保物权的复习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2013司考民法重点:精神损害赔偿
2013司考民法重点:雇主责任
2013司考民法重点:过错推定责任
一、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担解59条,担保法43条)
(一)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定抵押权
即:因登记部门原因未登记、由交付权利证书而设立的抵押权。
1、法定抵押登记的适用范围(担保41条)
2、登记效力
担保法41条,不登记合同不生效。
解释第59条,因登记部门原因款登记而交付权利证书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自愿抵押
1、适用范围:除法定抵押登记之外的财产。
2、登记效力: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质押权(担解87条第1款)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与担保64条同旨)
2、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占有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留置权(担解114条引致担解87条)
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的,留置权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