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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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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针对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

物权请求权三大特点:其一、以原物存在为权利行使基础;其二、不必证明过错;其三、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二、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

1、当事人仍可起诉;

2、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

3、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自愿履行仍有效;

除斥期间的效力――实体权利消灭

三、期间不同

(一)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2、特殊诉讼时效:

(1)1年,(民通136条)

(2)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保42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商256条)

(3)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129条)

(4)20年,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民通137条)

(二)除斥期间:

1年,可撤销民事行为;5年,保全中的撤销权;5年,提存中的领取权;(合解第8条)

四、有无中止、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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