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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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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主权利与从权利

1.对债权人的效力

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②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义务人的效力

①义务人获得抗辩权。②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却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以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a)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比如,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b)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法律 敎育 网

【真题研习】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52题)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AB

【真题研习】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52题)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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