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2-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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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范围)(★★★)
1.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在我国,诉讼时效仅适用于两类请求权:①债权请求权;②继承请求权(《继承法》第8条)。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诉讼时效规定》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①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③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亲子认领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④
基于相邻关系而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其中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有的是基于占有的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②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义务人的效力:①义务人获得抗辩权。②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却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以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a)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比如,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b)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真题研习】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52题)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AB
【真题研习】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52题)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ABD
四、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换言之,债权请求权受双重时间限制:①最长诉讼时效;②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包括两种:(1)一般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2)特殊情形: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为安全使用期。②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为2年。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不适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
(1)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无论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均适用2年时效期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2)3年。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65条)。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合同法》第129条)。
(4)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第27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①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②《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③《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具体而言:
①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
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 敎育 网
③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④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⑥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不适当无因,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⑦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真题研习】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6题)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D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时效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断。时效中断的效力是:①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③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生效中断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还须注意: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会发生中断,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须注意:①诉讼时效因为起诉而中断,其中断的时间为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更不是起诉状送达之日。②根据通说观点,起诉被裁定驳回的,起诉人撤诉的,均不引起时效中断。③因诉讼引起的时效中断,自生效给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见【例4】)。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4】甲欠乙100万元,2009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0年6月1日起诉。2013年6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甲向乙支付100万元及利息。①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②乙2010年6月1日起诉,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③注意:中断的效力为: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而整个诉讼过程都属于中断的事由存续期间,尚不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④应从2013年6月2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不过,这是的诉讼时效本质上为执行时效,属于广义的诉讼时效。
【例5】甲欠乙100万元,2009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0年6月1日第一次到乙家中向乙请求还本付息,不想甲竟然拿不出一个子。乙无奈,只得当晚悻悻地返回家中。①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②乙2010年6月1日对甲主张权利,将引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③由于中断的事由当天就消除了(乙于2010年6月1日即回到家中),应从2010年6月2日重新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④【例4】和【例5】是有区别的。
2.权利人主张权利
(1)《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帐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生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真题研习】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09年·卷三·5题)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答案】D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1.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2.延长。(1)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2)延长的条件: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②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③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④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