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什么样的仲裁条款视为选择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什么样的仲裁条款视为选择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分会、其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或其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仲裁的,或由旧名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且属于海事、海商、物流或渔业争议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作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