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09 16:2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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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当事人及其它参加人从事各项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定顺序和形式。复议的程序大体上须依次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作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意思表示,行政复议正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2)复议申请的受理。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条件的予以接受。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调查,即复议的审理阶段。即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所进行的审查和调查活动阶段,这是行政复议正确解决行政争议的核心阶段。
(4)作出复议决定。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事实证据调查的基础上做出维持、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决,这是行政复议正确解决行政争议的决定性阶段。
(5)对复议决定的执行。即复议裁决的最终实现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执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裁决义务;二是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由人民法院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强制义务人履行裁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