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10 16: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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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机关的处罚决定的,可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并递交复议申请书。
二、受理: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复议并告知理由。
三、审理: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执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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