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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熊敏律师
(
劳社厅函〔
2002
〕
179
号
)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劳社厅发〔
2002
〕
28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
○○
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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