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