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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年限方面没有法律关联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熊敏律师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
条规定,
60
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
20
年计算。第
29
条规定,受害人
75
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按
5
年计算。这两条规定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因此,对于
75
周岁以上的受害人生前扶养的
60
周岁以下的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年限,应该计算
20
年而非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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