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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同居期间的债务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
林某和刘某经人介绍 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便住到了一起,还生育了一个儿子。他们对外宣称是夫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9年1月10日,林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用于生意经营和生活开销,林某向李某书写了借条,未约定利息。后经李某多次催还,林某归还李某借款6万元,其中4万元李某出具了收条给林某,另有2万元李某未出具收条给林某,林某至今欠李某本金9万元。
李某在多次向林某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列林某为第一被告,列刘某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3万元。
刘某认为,她与林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该笔债务也非以自己的名义向李某借取,此笔债务应为林某的个人债务,她不应对此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被告刘某共同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不予支持。
【律师看法】
婚姻律师认为,第一被告林某欠原告李某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借条并未对利息予以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被告林某在向原告李某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郑州婚姻律师提醒公众,我国自1994年起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但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你正处于同居生活之中,郑州婚姻律师建议你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正遭遇同居债务纠纷,建议你尽早致电咨询郑州婚姻律师,以寻求最大化的法律帮助。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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