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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在离婚是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3-01-29    作者:邓海峰律师
1、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是,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出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的费用;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是离婚的一个敏感问题,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或经营所承担的,夫妻应该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种共同清偿责任不因当事人离婚、协议、判决而改变。
 此外,越来越多的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即通过俗称的夫妻财产AA制,有些夫妻认为既已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对方的债务自然与自己无关。实际上,夫妻之间实行AA制,只能约束他们自己,不能对抗第三人,在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时,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借钱时,应明确告知债权人,夫妻实行的是AA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由借钱一方归还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承担清偿责任了。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的借款,有时出于面子考虑,一般不会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而一旦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又不能不提,所以只能补打借据。在我们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的是真实存在的债务,有的是虚假债务。有的夫妻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故意串通他人,伪造虚假债务,故意在离婚时或离婚后,由他人起诉自己和离婚配偶,损害配偶的利益。此类案件,从时间上看,这些欠条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借款出借的,但从债务的相对方来看,涉及的债权人往往是借款一方的亲戚,有一定的厉害关系。因此,法官无论是认定还是否定这些所谓的欠条均感到证据不足。但从证据认定角度出发,这些债务仅有事后所补的欠条作为孤证,在债务人的配偶又否认借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法官是难以认定债务成立的。如果债务人能举出证据进一步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某项开支,法官对其合理性判断成立的情况下,将以债务人的配偶无法提出反驳证据为由,从而认定这些债务的存在。但债务去向的证明,当事人往往也只能是口头说明,毕竟,夫妻生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要求债权人在交易时了解清楚债务人借款的用途是不现实的,让债权人来承担债务去向是否与家庭生活有关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完全合理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债务是否真实的认定是比较慎重的,结果导致很多真实的债务被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正是由于法官对这些欠条的认定慎而又慎,有些当事人便先凭借据由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在债务案件审理中,法官较为轻松,因为债权人主张债务成立,债务人吧否认,双方并无争议,债权当然应予认定。一旦债务案件的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当事人便再以生效的判决书到离婚案件中主张配偶承担一定数额的返还之责。如此,离婚案件审理中再否定先前判决,无疑给法官出了更大的难题。因为在先的债务判决的既决力是难以推翻的。
因此,我们提醒大家,在出借款项给朋友或他人的时候,为了避免将来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如果对方有配偶,尽量要求对方的配偶同时在借条上签名。
2.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分居的现象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并且许多分居的夫妻各忙自己的工作或生意,那其中某一方的债务怎么处理呢?
司法实践中,夫妻分居免除了夫妻共同居住的义务,但是,这并不代表夫妻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也一并解除。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
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所以,夫妻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发生债务的目的是什么,发生债务后取得的财产的用途是什么。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条法律规定离婚的时候,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生活的债务要共同承担,那么分居期间呢?我们认为,夫妻分居,已经没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就不应该产生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一般可以看成个人债务。但还有一个事实就是,分居并不代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分居期间的债务,在一定情况下,还是应该看成是共同债务。比如夫妻相互抚养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夫妻分居期间,虽然终止了夫妻间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是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如果以方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对生活困难方负抚养义务。有困难一方因此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3、哪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主要有: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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