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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死刑
发布日期:2013-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

  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8题)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刑法分则规定了死刑的法条的理解问题。

  第239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该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以及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都判处死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本题要点就在于判断4个选项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

  A选项中甲成立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数罪并罚,不适用第23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甲不应当适用死刑。

  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结合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C选项中丙的行为也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D选项中丁的绑架行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本题正确答案为A.

  (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非杀不可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适用的两种对象1.刑法第49条第一款: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1)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

  (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4)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

  (5)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

  2.刑法第49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意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增加了针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规定。其要点是:

  (1)“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而非犯罪的时候。所以,即使犯罪的时候不满七十五周岁,但只要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原则上就不能判处死刑。

  (2)注意例外情形: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

  (1)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五)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六)死刑缓期执行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特殊执行方式。

  1.死缓的法律后果问题:

  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

  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五十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要点有:

  一是将“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是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注意: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对“故意犯罪”的理解:

  (1)上述故意犯罪,应作限制解释:严重的故意犯罪;

  (2)故意犯罪需要经过法院审判才能确定;

  (3)执行死刑的情形也需要二年期满之后才执行;

  (4)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5)犯新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数罪并罚,重新决定死缓考验期(新的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起算)。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汁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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