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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工单位要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发布日期:2013-02-21    作者:110网律师
问:用工单位要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不用。被派遣员工作为劳动者享受《劳动法》
上规定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58 条规
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
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员工与
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企业应
当依法为被派遣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开立
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
费。也就是说,劳务派遣企业应承担劳动法上
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支付问题上,
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务派遣企业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等费用,是由用工单位支出的,一般
包含在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的服务费中,这些
费用的支付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
没有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费用的,应由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劳务
派遣协议进行主张。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
者的用人单位,无论用工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及
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金额,都应当依法及
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
单位违约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要求其履行劳
务派遣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用工单
位违约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所对
应的款项,绝不是劳务派遣单位不依法支付社
会保险费的理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 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
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
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如因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未向劳务派
遣单位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款项,导致
劳务派遣单位未能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本条为依据将用
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被
告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主张。当然,
就补缴社会保险费这一特殊问题而言,在我国
的许多地区,都被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受理范围,从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对
于劳动者的此类主张往往决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起诉(申请)。这一点,需要读者留意。
3)在用工实务领域,基于效率的考虑,派
遣单位可能会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
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避免了由用工单
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派遣单位再为劳动
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复杂过程,但这种约定只是
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委托义务),并不改变
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性质,即法定的义务不能
通过合同来改变,但是实务中为了便于操作,
可以通过合同来调整法定义务的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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