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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张煜律师
章某经劳务派遣公司介绍到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干包装制品的工作。之前,章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被派到这家中外合资企业后,同时又签订了三年期劳务协议。前不久,章某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时,发现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他找这家合资企业咨询情况。单位人事部门说,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章某又找劳务派遣公司咨询。劳务派遣公司则称,应该由中外合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两家企业都不为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到底应该由谁为他缴呢?章某来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求助。
  调解员了解到,劳务派遣公司与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着劳动关系。章某与合资企业间的协议属于劳务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合资企业不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规定了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应支付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章某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调解员指出,既然两家公司有协议,就应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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