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抢劫案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抢劫犯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律师李智担任被告人赵某二审辩护人。李智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阅读了一审有关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赵某,并结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精心准备和深入研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原判对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李智律师辩护的意见。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一终字第374号,判决被告人赵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