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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复习:商标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3-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允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③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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