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清栋 公司股东间代缴出资的收益分配比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往往存在股东间的代缴出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一方股东的出资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他方股东代其缴纳了未出资的部分。各股东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因为这种情况下,虽然有的股东未能按照章程规定足额出资,但是其他股东代其补足了出资,即视为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已经完成,其有权按照章程所定股东的出资额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替代其补足出资的股东,不得就替代出资的部分要求分配收益,因为替代出资不是为自己履行出资义务,自己的出资数额并没有增加,所以无权要求替代出资部分的收益。但是,替代出资的股东与出资不足的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前者可以要求后者偿还所替代的出资,甚至可以要求偿还相应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