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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3-02-1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从人民网载的重庆不雅视频案,我们要反思,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隐私权从主体上来分,可分为以下四种:一般公民的隐私权,违法犯罪分子的隐私权,电影明星的隐私权,国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
首先,当一般公民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只有在正向报道且仅在公民的肖像方面报道时,才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其次,当违法犯罪分子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也仅在报道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时,所涉及违法犯罪分子此类隐私时,才不为侵权。
再次,当电影明星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也仅在该电影明星的职业范围内涉及的隐私,加以报道时,才不构成隐私侵权。
最后,当国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那么此类国家公职人员的隐私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包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应接受公众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媒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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