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2-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民商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对策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做明文的规定,而是反映在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婚姻自由等自由权中,《侵权责任法》则将其包括在“等”人身权益之中,因此,网络隐私权在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的名份和地位。此外,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内保护现状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均难以抑制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事件的大量出现,下文笔者就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业内保护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进行叙述,并且针对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
首先,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 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2、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保护现状
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地形复杂的特殊国情,互联网一度成为偏远地区获得消息、与外界取得联系的不可或缺的有效方式之一,成为偏远地区国民获取信息和联系亲友的依赖性手段。虽然我国的网络市场比世界任何国家都有市场开发潜力,但是我国网民的隐私权隐患也成为世界上空前严重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加之,我国漫长封建社会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重任首当其冲的落到了公民自身和网络业界的肩头。我国网络隐私权业界保护现状从业界的实际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在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张贴这些政策已经是很不错了,但其隐私保护政策尤其是有关保护在线隐私的政策是很不完备的。我国也有部分网站支持可使因特网用户有效控制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软件“隐私倾向平台”。这项技术可使用户更好地了解网站的隐私政策,使用户访问网站时能够知悉网站如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并能通过浏览器选择隐私保护参数和同网站进行对话,从而就网站隐私声明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但是仅有这些部分的网络服务商和网站附有的为数不多的隐私声明条款中大都没有实质性内容,且不涉及对于个人资料使用的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而且各网站已有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又各自为政,还都含有许多免责声明,消费者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更谈不上很好地进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公民自我保护现状
由于互联网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极易被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有:
(1)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触的。受儒家传统文化及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影响,人们的隐私权意识十分淡薄,既然隐私在人们心中尚缺乏存在意识,更谈不上保护的需要。
(2)我国公民网络经验匮乏,维护自己正当权力的意识淡薄,自护能力较差,极易被他人通过隐瞒、欺诈、盗窃以及黑客行为等不正当方式刺探和了解公民网上的个人数据。比如,公民上网聊天,因对象的虚拟和不确定,很容易在对方花言巧语的诱惑下主动泄露个人、亲友的隐私,一旦遭遇蓄意的网络侵害,就极易发生隐私侵权,甚至引发网上行为与隐私保护的深层冲突。
(3)网上不良行为者出于商业动机或好奇显胜等目的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尖端科技,在未经合法程序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将公民个人数据下载、搜集,并据为己有,严重侵害网民隐私。
随着网上游走经历的增多,受网络隐私权侵害给人们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案例的增多,网民们对网络隐私及其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逐步开始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并开始学习和借鉴一些保护个人隐私不在网上泄露的技术方法。人们开始用自己的方法与网络隐私窥探狂展开较量:申请免费电子邮箱时,尽量不用真实姓名和填写相关的真实资料;谨慎对待网上购物,在决定参加网上购物以前,对网上商城的信用和隐私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在网上浏览时,使用代理服务器或匿名浏览方式;在计算机中使用个人防火墙等软件进行保护等。但由于教育机制的不完善,能够懂得以这些方法与网络抗衡的毕竟只有为数不多的一部分人。我国大多数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个人的隐私信息资料,私人生活空间,网上私人活动仍然极易受到侵扰,现状不容乐观。
二、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对策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是指规定寓意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之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应积极吸取国际社会的网络隐私保护有效经验,但更应尊重和结合我国国情。由此,本文采纳以下三点作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1)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尊重他人隐私最充分的论据是对他人应得的人格尊严的尊重,隐私权是《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所承认的基本人权之一,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理所当然要遵循严格保护人格尊严的原则;
(2)完整和安全。完整和安全原则是指所使用的个人数据必须规范、准确和完整,并且使用个人数据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更改、损毁、使用或披露;
(3)兼顾国家和社会安全。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是指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前提。
2、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性对策
通过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各方各面的分析,根据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本文认为这既是一个挑战,但同时也是一个机会。我国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业界保护甚至公民自身的认识和措施方面都大大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然而,我国现今处于一个社会各方面都发生深刻变革的信息时代,如果我们能抓住机会并采取措施,以隐私保护原则为指导,既加强和完善传统隐私权的保护,又建立良好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若在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刚刚起步的时候取得主动将大有作为的。据此,本文提出以下保护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对策:
(1)立法规制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的地位,然后继续坚持并细化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机制。在《宪法》中将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明确的做原则性的明文保护;在《民法典》中应明确确立隐私权及其保护方面的规定,在民事基本法中将隐私权独立出来,使之不再依附于名誉权等其它权利;刑法等基本法也应给予隐私权及其保护专门的篇幅;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或《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在其他法律中规定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附属性规定,从而形成隐私权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如在涉及个人隐私权(特别是与网络上个人隐私权相关)的单行法,如消费者权益、广告、电信等法律规范在制定、修改时,应专章、专节或专条规定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应重视判例在调整网络纠纷的案件中的示范性作用。
另外,在立法时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具体国情、历史、文化和法律的背景下,尽可能清晰和详细地明确网络隐私权的隐私范围,因为确定隐私范围是进行隐私保护的基础和关键;
第二,处理好隐私权与知情权、公开权的冲突,寻求一个合理的界限;
第三、 对于儿童、公务人员、公众人物等不同主体的网络隐私的保护应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区别对待。
(2)行业自律
美国除了立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以外,更崇尚网络行业的自律保护。可见,自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等的发展都是大大有利的。我国应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上,由政府出面倡导行业自律。美国业界通常的做法是:行业指引——网上隐私权认证计划——技术保护,先有权威行业组织制定行为指引,然后由中介组织依此行业指引对自愿加入的网站进行认证(实际是对网络执行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检查监督评价),最后各网站及网民采取技术手段保护。我们也应该借鉴,通过社会、业界以及国家来进行保护,以达到全面保护公民网络隐私的目的。
(3)公民加强自身的保护
当年一位姓宋的公务员对“熊猫烧香”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又没有伤人、也没有偷东西,虽然让很多人的电脑在短时间内不能用了,这也不算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对病毒制作者教育一下,让他以后用自己的技术特长为人民服务不就行了。”这种想法不仅反映了大多数网民对网络犯罪缺乏足够的认识,人们同时也没有意识到这种类型的犯罪给社会和个人所带来的伤害程度。
(4)加强网管监管
加强各地方公安机关电子警察的执法力度,在对网络信息管理的过程中,把网上侵害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件作为一项新的内容纳入工作范围,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确保网络用户的隐私不受侵犯。同时在技术方面合理使用网络监控技术,国家应对这类技术的使用范围、场合、监控对象,监控人员的职责、权利,侵害个人网络信息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防止这类技术和监控人员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也打消了个人用户和网站的顾虑。此外,应由管理部门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评估体系,定期对网络隐私保护环节中涉及的法律政策、网络运营商、中介机构、网站、消费者等方面做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作者简介】
黄波,单位为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注释】
{1}张秀兰著:《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
{2}张莉著:《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方金华,陈炼星:《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载于《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4}曲直著:《留给隐私多大空间》,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年版。
{5}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于《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
{6}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7}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赵水忠著:《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