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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有什么条件限制
发布日期:2013-02-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公司法》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有什么条件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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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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