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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规定
 
 1、名称。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2、住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选择适当的营业场所。
 
  3、章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4、资金。外国公司应向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5、代表人或代理人。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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