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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涨价保险公司讲的什么理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争论焦点

  ●附加险保费为何突然上调100%,是否还会继续上涨

  ●公司调整保费是否有理论根据,保费上涨是否应该有个上限

  ●公司单方面上涨保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3月19日,记者接到南京市保户汪先生的电话,投诉某保险公司上调附加险保费,且上调幅度高达100%。此外,汪先生指出,保险公司在保单合同中注明单方面调整保费的做法,“让消费者不能接受”。

  附加险涨价100%

  1999年9月,汪先生替儿子向保险公司订制了一份保险计划,其中包括3个主险和两个附加险,即“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个人住院费用补贴”。其中,3个主险保费2137元,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费288元,个人住院费用补贴保费72元,保单期限至2042年。

  汪先生告诉记者,由于连续3年投保附加险,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续保协议”。根据协议,凡购买上述两个附加险且缴费满3年的保户,可以与公司签订保证续保协议,并自第四年起,公司不再每年通知保户续保,直接从保户账户中扣除附加险保费,直至保户不想继续投保或合同期满为止。

  2005年,就在续保扣款前,汪先生突然收到保险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称,汪先生投保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费上涨了100%。对此,汪先生表示,2001年9月,保险公司曾经上调过附加险保费。“当时涨了40元,这次一下涨到656元,上调幅度达100%,实在太过分了”。

  无奈续保的担忧

  “已经投保了7年,现在放弃附加险太可惜,但是,保险公司的调价又太离谱。”汪先生如是告诉记者。于是,他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咨询有关保费上调的原因以及上调幅度的依据。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且保险公司在提价前发出告知通知书,“保险公司没有过失”。此外,公司方面称,近年来,医疗费用、医疗水平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理赔金也随之增加。为了保证公司盈亏平衡,公司考虑通过上调保费从而提高公司偿付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对某一险种的调价都经过了中国保监会备案,以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费率的厘定。

  对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汪先生并不满意。他认为,公司不该将自身的理赔风险转嫁为保户的保费。就在汪先生与保险公司相持不下时,汪先生的代理人崔女士致电称,根据条款规定:保证续保后,投保人如未能在保险合同期满后30日内缴纳续期保险费的,保证续保中止。

  为了不造成保单损失,崔女士建议汪先生采取“先缴费,再沟通”的方式。于是,2005年10月26日,汪先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656元附加险保费。然而,直至汪先生打来投诉电话,保险公司仍未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

  汪先生不禁担忧:从288元到656元,附加险保费7年内涨了368元。如果一直投保至2040年,附加险保费究竟还要涨多少?

  另一方面,公司已于2004年停售汪先生购买的此类附加险。汪先生担心,公司是否会突然通知停止续保。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称,原先购买附加险的保户如果不要求退保,公司将一直提供上述附加险服务。

  霸王条款谁来管

  结束采访前,汪先生表示:“保单已经续保,之所以向媒体投诉,是希望舆论监督保险公司制订的霸王条款。”汪先生向记者透露,如果公司始终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我将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保险公司”。

  对于汪先生的遭遇,其代理人崔女士称,保户如果对公司调价不满意,可以不要继续投保,或者购买其他附加险。但是,崔女士指出,汪先生购买的这款住院医疗费用附加险,理赔额比较高,这也是公司停售该险种的主要原因;而目前公司推出的新款个人住院医疗费用附加险产品,理赔金额相对较低。

  此外,崔女士表示,产品调价属于正常行为,“但是公司调价应该有一个上限”,在她看来,比较合理的上调幅度在30%左右。

  另一方面,崔女士指出,汪先生的保单一直没有出险、理赔的记录,公司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对保费调整幅度进行个性化处理。对此,保险公司的态度是:保费增长并非针对个别保户,而是该险种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调价。

  【客服答疑】:附加险保费还会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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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根据医疗水平、生活水平的发展趋势,上调了附加个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费率,并且该行为得到了保监会的批准。至于该险种是否会进一步调整价格,“很难说”,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调费率是针对公司在全国销售的同类险种,并非针对某个人或某张保单。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公司附加个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已经停售,目前推出的类似的产品是“安心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以汪先生儿子今年24岁为例,购买该附加险,每年需要缴纳214元,保险金额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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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根据不同年龄层次的保户上调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费率。至于是否会进一步调整附加险费率,公司会根据国际惯例,如果全球医疗险费率上调,公司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同样以汪先生儿子今年24岁为例,购买该附加险,每年需要缴纳159元。根据条款,因疾病或意外住院,在各项赔付限额内,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内的实际支出的床位费等,以及住院前后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赔付实际支出的80%,各项保险金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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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会根据保户的年龄上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率。但是保户可以放心的是,公司费率的上调都是经过保监会的审批、备案。至于是否会进一步上调费率,公司核保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然后向保户下发通知书,如果保户接受附加险加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

  仍以汪先生儿子今年24岁为例,购买该附加险,每年需要缴纳16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险生效日起90日后患疾病,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对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费用,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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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户的年龄增长,每10年调整一次保费。以汪先生儿子今年24岁为例,购买该附加险,每年需要缴纳500元左右的保费,其中手术费保额1000元需保费8元,那么,等到汪先生儿子30岁时,手术费保额1000元保费则上调至12元。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保单条款中不存在“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一项,也就是说,一旦保户签订保单时确定了保费、保额,公司将不会上调保险费率。这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保险公司的一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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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案例中,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产品的确需要经过保监会的审批或备案。但是,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推进,费率已经由严格管制向放松管制的方向转化。根据规定,只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行的强制保险、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险种,费率仍需要由保监会审批外,其他险种只需向保监会备案即可,部分险种甚至可以先销售后备案。

  因此,就现行法律、法规而言,保监会并不对经过其审批或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合理性负责。也就是说,当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出现问题,其责任的主体仍是保险公司。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仍应该对保险产品的公平性、合理性负责。任何一款产品的定价都不应当是保险公司“拍脑门”的产物,而应该是严格地对基础数据进行精算后的结果,而且该结果应该存在一定时期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不应该总是抱着“只赚不赔”的思想。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并不是测试产品费率厘定是否合理的“试验品”。公司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提高保费的依据,并且这种依据应该是在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初就已经设计好的。保险公司不该以影响公司偿付能力或影响公司利润为由上调保费。

  至于以连续投保3年为前提的保证续保条款,保险公司在提高保费的同时,应该给消费者一定的选择权,而选择权的行使应该以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为标准。也就是说,在保证续保同非保证续保产品之间存在某种价格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提高续保价格时,应该对不再续保的消费者退还一定的保险费。

  当然,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也应该本着对消费者和行业信誉负责的态度,提高对保险公司备案产品的费率公平性、合理性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对于没有精算基础、“拍脑门”设计的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尽可能避免保险公司将“圈套”抛向消费者。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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