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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2-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新公司法: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新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10220/246849.html
 
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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