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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规定
股东会的开会程序是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的重要手段。由于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不同的股东代表不同的利益,如果没有规范的程序,当不同方面的股东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利益难以协调从而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现象。为此,法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尽管如此,鉴于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要讨论的问题是有关企业经营方向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为避免对一些问题的讨论出现偏差,发生异常情况或有些公司开会程序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10213/240996.html
 
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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