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将其自用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刘某驾车与一辆解放牌大货车相撞,造成桑塔纳轿车严重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由大货车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刘某的全部损失,大货车司机张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费5300余元。在法院受理该项诉讼后,刘某持法院的受理通知、保险单和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资料,向己方的承保公司提出索赔,除要赔偿保险车辆的损失外,对自己起诉时向法院交付的诉讼费也提出了赔偿要求。
评析:
有关被保险人因起诉第三方而支出的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无论是《保险法》还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都没有作出规定。但从《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规定的本意来看,该笔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来承担。《保险法》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关于代位求偿的规定中,只是要求被保险人不能放弃对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并在保险人追偿的过程中履行协助义务。也就是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起诉第三方应当由保险人进行的工作,则由此支出的相关诉讼费用理所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而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为了确保被保险人不放弃对第三方的索赔权,规定了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提起诉讼的义务,而最终参与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工作仍然要由保险人完成,相应的费用支出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而且根据判决结果,在保险人胜诉或与第三方达成调节协议的情况下,诉讼费的全部或部分将由第三方承担,即保险人的诉讼费支出可以得到全部或部分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