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油料运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将其自购的油罐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刘某在运输过程中与一大货车相撞,造成油罐车罐体泄漏起火,两车均被烧毁。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方的驾驶员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调解由大货车方承担刘某在事故中的全部损失。但在事故的调解结束后,大货车的车主明确表示,自己既无可供赔偿的财产也没有参加保险,因此无力对刘某赔偿。刘某在向对方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对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在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后,表示赔偿刘某车辆的损失,但要扣除20%的免赔额。刘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并无责任,保险公司扣免赔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双方亦由此产生了纠纷。
评析: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免赔率主要根据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对于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形,条款并没有规定实行免赔。因此,对于驾驶员无责的保险事故实行免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
驾驶员无责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主要是由于两种原因:一是由于自然灾害,二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造成。对于后果,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则取得向第三方的代位求偿问题引起,其中有两种观点较具有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向第三方代位求偿过程中,有协助求偿的义务,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全额支付赔款,会使被保险人怠慢于履行协助义务,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方负责全额赔偿,保险人的赔偿实际上是代替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然第三方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应按该全部实行免赔。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理解的偏差:代位求偿案件的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对于此种案件,被保险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前提是不放弃对第三方的索赔权。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才在其赔偿限额内取得对第三方求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在取得赔款前放弃对第三方的索赔权,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取得赔款后怠于履行协助求偿义务,则保险人只可以采取事后补救的手段,即向被保险人追索赔款,但不能在事先以防止被保险人不履行协助求偿义务为由限制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综上,本案中保险人对驾驶员无责的事故实行20%的免赔,在法律上和现行《车险条款》中均没有明确的依据,因此该做法是错误的,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