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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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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1)单位实施了我国刑罚明文规定的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否则不构成犯罪;
2)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单位的主管领导,其它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的名义实施的犯罪,不构成本罪。
3)单位犯罪是单位主管领导,其它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单位的名义集体决定或由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为本单位或它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触犯刑罚的行为。对单位犯罪,我国刑罚规定执行两罚制。即(1)对单位处以罚款;(2)对单位主管领导、其它负责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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