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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改变用途被拒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某研究所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美国道奇牌15座客车,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为2万元。19997月,研究所司机潘某驾车载运10名乘客前往某景点。行驶至山区公路时,因潘某路况不熟,车速过快,车辆翻入山下河中,车上人员全部罹难。事故发生后,研究所向承保公司报案,并要求预付死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当保险公司准备支付赔款时,发现车上运载的10名乘客均属旅行社组织的前往某景点的旅行团团员,其中一人为旅行社导游。再进一步调查,发现研究所自1999年初起就多次为该旅行社运载旅行团前往附近各旅游景点,研究所从中收取一定费用,并开出盖有单位财务章的非营运性收据。

评析:

现行的车险费率将车辆按使用性质(用途)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两类,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用途)的同类车型采取不同的费率。保险条款也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车辆的用途不同,风险程度也有所不同,这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和适用何费率承保。因此,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时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是十分必要的。该案中被保险人将本单位自用车辆的危险程度改变,而且未事先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违反了被保险人依合同应承担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和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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