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在该公司已服务六年多,中间有签了两次劳动合同,但已在10年元月1日期满,未续签;今年五月份由于个人因素正式辞职后,八月份应公司要求又回来上班,中间两个月协商以
你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如果您所在单位裁员,您也在裁员范围之内,如想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必须证明您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没有间断,也即用人单位承诺的中间两个月按照请假处理。否则在计算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可能会对您按照2011年至今的工作年限计算,这样有可能您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如有疑问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