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书
申报人冯某,女,生于1971年10月14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
申报请求:确认张广为见义勇为人员。
事实理由:申报人丈夫张广,男,生于1972年6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
2012年4月1日,我丈夫张广为制止对他人人身侵犯的违法犯罪行为被犯罪行为人殴打致残。本案已经某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6日以(2012)宝某法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为:“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因与食客在其工作的宝鸡市姜谭路钢管厂市场‘千古一香 ’烤肉摊上发生冲突,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王某和刘某三人。被告人陈某、王某和刘某来到陈某所在的烤肉摊后,分别持啤酒瓶砸向与被告人陈某发生冲突的食客郑某,郑某离开。这时,郑某的同事张广站出来指责被告人陈某、王某和刘某,三被告人遂持凳子、啤酒瓶砸向张广头部,张广当场倒地。经鉴定,被害人张广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属重伤,构成八级伤残”。
根据《陕西省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进行斗争的”。因此,张广同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而致本人被殴打受伤致残,应依法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党中央大力提倡、弘扬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何毅在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非法行为,应得到支持、表彰、奖励。
根据该《条例》第十条二款规定:“核定确认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核实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特依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向贵委申报,望依法确认。
此致
某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申报人:
二O一三年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