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国庆节,徐某带领全家驾车到郊外旅游。当他开至目的地停车时,因忙于携带食品,忘记将手刹拉住便下车离去。车辆停放的地点略微有些坡度,不易觉察。不一会儿,车辆自行向下滑去,滑行了大约四五米,撞到后面一辆停放的桑塔纳轿车上,造成该车前大灯破碎。徐某已将自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评析:
对于保险车辆停放时自行滑移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处理,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以下问题:保险车辆是否违反了“使车辆处于安全行驶的技术状态”的义务。首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已经明确了“停放”也是“使用”的一种形式。其次,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别处理。如果车辆的停放地点坡度很陡,驾驶员未拉紧手刹肯定会造成车辆的自行滑移,则此时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显然没有将车辆保持在一种安全的使用状态,因而其违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车辆的停放地点坡度较缓,甚至难以观察到明显的坡度,驾驶员又难以对车辆停放状态作出正确的判断,则其未拉紧手刹的行为仅是一种疏忽,尚不足以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在此种情况下,如保险车辆造成自身或第三者的损害,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