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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划款不能作为借款依据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徐涛律师
 朋友之间14万元的钱款往来,引发了一场债务纠纷案件。起诉人李海(化名)认为,是自己借钱给魏萍(化名)的,但被诉人魏萍却认为该笔钱款是李海的还款。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这起缺乏借据的债务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对李海之诉不予支持。  今年5月中旬,李海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与魏萍系朋友关系,2007年6月,魏萍做生意遇到困难,向自己借用周转巨资,念在朋友之谊,自己于当月25日将14万元资金通过银行汇入魏萍的账户。岂料,魏萍却籍口经营不佳,拒不归还,在催讨无望之下,李海诉诸法院,并向法庭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
  法庭上,魏萍辩称,确有14万元划入自己的账户,但这笔钱款是李海归还的欠款,况且李海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魏萍还表示,2007年6月,她曾从银行提取21.5万元,并将其中的14万元借给李海,之后才有了李海汇款14万元的事实。魏萍还申请证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到庭表示,2007年6月的一天,他曾亲眼在酒店大堂看到魏萍将14万元现金钱款借给了李海。
  李海认为证人是魏萍找来的,该证言不可信,一般而言要将大量现金交给他人,肯定会选择人流较少的地方,绝不会选择在酒店大堂人流较大的地方。李海表示,因自己缺乏真凭实据的借条,无奈只得以不当得利之诉提起诉讼,起诉理由是魏萍收到14万元后,自己曾要求她归还或补充写借条,均遭到了魏萍的拒绝。
  法院认为,魏萍提供的存折虽能证明有取款事实,但不能证明取款是用于向李海出借钱款,而证人马某的证词存在诸多疑点。李海辩称巨额钱款的交付,地点选择在人多眼杂的酒店大堂,有违常理的意见成立。证人马某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李海向魏萍账户汇入14万元是事实,李海再三向法院陈述,系魏萍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他借款,取得14万元属有合同依据,那么李海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院以为,李海不能因举证责任问题,而选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要求魏萍按不当得利返还14万元,该主张不合乎法律,遂判决不予支持。
  尽管不当得利和债务返还均属民事纠纷,但两者之间的法律内涵却存在天壤之别。应该说,每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都相应针对着一种法律关系。
  法院依法判决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同样依法起诉也是起诉人应遵循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自然人或单位组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且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方利益的损失以及另一方利益取得,没有依据或缺少因果关系是确定双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前提。
  我国有句古话,做“亲兄弟明算账”,就是再要好的朋友借款,也应书写借款凭证。本案中,作为成年人无论是李海或是魏萍,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究竟是谁借钱给对方的书面证据。而李海以不当得利向法院主张,终究被判败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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