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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释不细保险公司遭罪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2年5月9日,司机路某驾驶货车为沈阳一家饲料公司运送豆子。当车行至该公司仓库门前时,随车卸货的装卸工吴某按路某要求上车举电线。此时,车辆前行入库,躲闪不及的吴某被挤在车与车库门之间,造成其腰椎骨折。法院判决路某支付吴某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计1.6万余元,精神赔偿金5000元。

  路某认为自己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出事时正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会替他赔偿损失。可路某没想到,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路某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名,应知道“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不在此保险范围内”是免责条款,他们已尽到说明义务。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说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路某事故款 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没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失效——章三滨: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没有通过保险代理人对条款进一步加以解释,也没有交给投保人详细具体的说明书,由投保人签字声明确认,仅凭在保险单上明示,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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