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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徐涛律师
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是联系商品生活者,经营者纽带。但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即必须具备成为合同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从而设定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其行为能力的前提。
所谓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都各自有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客观存在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往往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而各有不同。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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