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张某,1970年生,父亲是招女婿,母亲1970年病故,我即随爷爷奶奶生活。父亲后续娶了女人,与我们分开生活。1986年,父亲又再找了个女人作伴生活,这个女人
您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回答如下,按照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凡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但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原告和您父亲虽然于1986年就生活到一起,符合认定事实婚姻的前提,但还应该以领取结婚证作为最终的条件。如果原告和您父亲最终也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他们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您对原告就不存在法定赡养义务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带给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