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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小孩归父亲抚养,二审改判归母亲抚养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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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荐律师

北京著名离婚专业律师赵``涛律师

案情简介:郑某某,多次被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
郑某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以自己已做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改判孩子归自己抚养,因此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5年,郑某某与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5日,郑某某生育一子取名化小某。2007年6月2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不久,化某某就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1月24日和2010年6月2日,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郑某某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化某某与郑某某在共同生活中相处不睦,导致感情逐渐破裂,化某某已连续3次起诉要求与郑某某离婚,化某某在原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郑女士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化小某跟随化某某共同生活。
而郑某某认为:双方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化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是因思想上受制于他人,并非其本意。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化某某是再婚,化某某与前妻已生育一女。而自己的儿子化小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母子感情较深,且自己已做了绝育手术,原审法院将化小某判给化某某抚养,实在无法接受。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确定化某某系再婚,已有一女,且郑某某于2007年11月1日在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了女性绝育手术。二审法院认为,化某某自2009年以来,已3次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郑某某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维持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化某某在与郑某某结婚前,已与前妻生育一女,且其女随化某某生活。而郑某某生育化小某后,做了绝育手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应优先考虑婚生子化小某随郑某某生活,遂改判化小某由郑某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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