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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四日跟人起争执就打了起来,我们双方都动手了,他们说他们的人住院了,我的衣服也让扯了,他们就报了案,昨天去了派出所什么也不问我们就是要钱,到最后是什么也没有问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现回答如下,公安派出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只要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即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虽然该条规定所指的调解协议是特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协议,而本案调解协议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两者主体不同,但因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理大量的治安案件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有调解权的。因此,当事人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求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此外,上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若干规定》的该条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你们签订的调解书不具有司法终局执行效力,仅具有合同效力,但因为你已经履行了该调解书,所以,你最好起诉对方,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希望我的答复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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