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217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新法第258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变化:
将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统一规定为社区矫正机构。
解读:
旧法规定管制、缓刑和假释都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考察监督,但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1、人口流动性增大后,基层管理工作任务更重,上述执行难以落到实处,流于形式,疏于监管;
2、公安本身任务繁重,再对这些罪犯进行日常监管,难以承担;
3、由于实际执行不到位,限制了司法机关适用管制刑以及缓刑假释,使之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4、公安机关执行或考察监督,侧重于管理和处罚,而难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不利于其回归社会。03 年有关部门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效果良好,09 年正式全国推行,刑八正式规定上述刑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考虑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方式与管制等很类似,因此在刑八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实行社区矫正。
考察方式: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范围是重要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