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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刑罚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217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新法第258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变化:

将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统一规定为社区矫正机构。

解读:

旧法规定管制、缓刑和假释都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考察监督,但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1、人口流动性增大后,基层管理工作任务更重,上述执行难以落到实处,流于形式,疏于监管;

2、公安本身任务繁重,再对这些罪犯进行日常监管,难以承担;

3、由于实际执行不到位,限制了司法机关适用管制刑以及缓刑假释,使之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4、公安机关执行或考察监督,侧重于管理和处罚,而难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不利于其回归社会。03 年有关部门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效果良好,09 年正式全国推行,刑八正式规定上述刑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考虑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方式与管制等很类似,因此在刑八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实行社区矫正。

考察方式: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范围是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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