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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重点:专利权的取得之审查与授权
发布日期:2013-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与授权

1.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对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2.专利申请的修改和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专利局仍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的,应当予以驳回。

3.公开

(1)自动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2)早期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4.实质审查

(1)实质审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依职权进行的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应当通知申请人。

5.授权与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于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经过修改后符合条件的做出授权的决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权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

6.对驳回专利申请的法律救济

(1)专利复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请求人陈述意见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2)诉讼。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与授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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