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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专利权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以及专利权的归属,特别是有关职务发明创造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的条件。委托或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二、专利权的客体

重点掌握专利法对专利权客体的限制,即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三、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先申请原则。

(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三)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规定。

(四)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五)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特别是有关复审决定以及无效宣告决定效力的规定。

五、专利权的内容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内容的不同规定。

(二)实施许可权和转让权的规定

六、专利权的限制

(一)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的种类和条件。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特别是先用权的有关规定。

七、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善意使用和销售行为、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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