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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企业转发微博可能面临著作权侵权诉讼
发布日期:2013-01-31    作者:成方兴律师
随着互联网传播的深入发展,网络营销成为各类企业拓展市场的重要渠道,其中微博营销是近年新兴的网络营销手段微博营销是指:“以微博作为营销平台,每一个听众(粉丝)都是潜在营销对象,每个企业利用更新自己的微型博客向网友传播企业、产品的信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每天的更新的内容就可以跟大家交流,或者有大家所感兴趣的话题,这样就可以达到营销的目的,这样的方式就是新兴推出的微博营销。”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两大微博运营商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注册用户已达3亿人次,每天登陆用户超过4000万,可以预见博微营销将在今后较长时间内成为企业网络营销手段的不二选择。
凡事都有利弊,微博营销的快捷化、大众化在给企业带来可观利益的同时,也深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微博转发的虚拟性以及获取信息的广泛性使得侵权方及被侵权方双方身份模糊不清,侵权一方在实施微博转发行为时并未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往往事后在被侵权方主张权利时才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
实践中,企业微博转发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复制自己不具有著作权的文字或图片进行微博发布且未标明原作者姓名;二是微博在发布文字内容时插入自己不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且事后也未获得授权;三是转发信息内容不真实的微博,侵犯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等等。根据最近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以上三种微博侵权情形在企业微博营销中大量存在。众所周知,微博内容不仅仅是文字或图片的简单表述,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创性,凝结了微博发布人一定的智力成果,同样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律属性。个别企业急于宣传自己的产品往往发布一些信息来源不明确、能够吸引粉丝眼球的文字或图片,为日后被侵权方主张著作权索赔留下了祸患。
最近,在中国广州市首现因为企业发布别人享有著作权图片的微博而被起诉到法院,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法院认为:“企业注册微博的目的是借助微博的传播手段,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影响力,这是与个人设立微博最显着的差别。因此,企业在微博上发布他人拥有著作权图片的行为具有营利性,构成了侵权。”最后,院方支持了被侵权人的主张,发布微博的企业一方承担了赔偿损失、删除所发微博的败诉后果。
企业微博是新兴的网络营销手段,我们在利用网络便捷性的同时,不能忘记自己本身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一旦日后面临侵权诉讼,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损失,而且对企业自身形象也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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