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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笔记:条约的缔结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国际法笔记:条约的缔结。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国际法中条约的缔结的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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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一)约文的议定 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签署: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尚无法律拘束力,但不应作出有损条约的行动;若签署国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只有认证作用。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产生效力;

3.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例外:A.条约禁止保留;B.准许特定保留;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条约的登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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