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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容留卖淫造假等违法行为可拘留罚款
发布日期:2013-01-27    作者:张静律师
鉴于出租屋往往成为藏污纳垢、违法犯罪的地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特别列举了出租屋内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作出了对出租人的处罚规定。
 
  具体包括: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处15日以下拘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窝藏、包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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