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三个条件:
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B、国籍继续原则;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引渡
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
A、本国国民;
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
C、政治或军事犯罪;
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
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
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
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
B、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C、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A、构成要件:
(a) 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b) 拒绝将其引渡;
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
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