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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三个条件:

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B、国籍继续原则;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引渡

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

A、本国国民;

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

C、政治或军事犯罪;

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

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

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

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

B、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C、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A、构成要件:

(a) 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b) 拒绝将其引渡;

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

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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