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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行使辩护权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侦查阶段如何行使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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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了辩护人的地位,刑事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笔者认为,刑事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会见权办理取保候审权、代理申诉控告权、提交辩护意见权等等。
   一、律师“会见权”这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因内外相隔,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之后,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最迫切需要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里面的关押情况。而里面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急切地想要见到律师,了解外面的情况,了解所涉嫌罪名的量刑情况,同时感受到亲人的关怀和关心。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这种“会见的顺利行使向前更进了一步
  1、 律师介入的时间新刑事诉讼法33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
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律师凭“三证”办理会见手续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没有限制),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元旦伊始,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之际,笔者因一起当事人涉嫌毒品的案件到东莞市某看守所会见,案件虽然还在侦查阶段,但是在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函和委托书之后,看守所顺利地办理了会见手续,很快就会见到了当事人。可见,新法在实施方面还是成效显著的。
    3、律师会见的内容。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限于只停留在嘘寒问暖上。如果只是问一下是不是缺钱是不是缺衣服,身体状况如何这样的问题,就浪费辩护律师这个身份了。的确以前有些办案机关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许问案情,但这是违法的,不问案情,律师干什么来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其次,在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解释法律规定,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处罚,以及通过辩护可能达到的法律效果,打消其顾虑。第三,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及人身权利,一是对笔录核实以后再签字的权利;二是如遭遇刑讯逼供如何自我保护;三是如遭遇来自管教或同监室其他人员人身威胁或伤害时如何自我保护;四是如想要会见律师时通过何种途径表达。这些在律师看来很简单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以后却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有时还可能是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为其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可能来自人身的,如来自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等、来自管教或同监室人员的“躲猫猫”、“喝凉白开”“系鞋带”等等。也可能来自财产方面的,比如车辆被非法扣押,公司财产被非法冻结等等。如果出现以上情况,辩护律师应该即时地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最直接的机关是上一级检察院,最有效的机关是同级或上一级侦查机关(含检察院)的纪检处或法纪处。其实有侵权行为并不可怕,是要告找对地方也是可行的中国刑事辩护网
三、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的权利在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确定为有罪之后,绝大多数都会被羁押到看守所,这就使得办理取保候审成为刑事案件普遍存在的一个环节。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律师才能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个限制。关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虽然规定了条件,但是,实践中即使好多符合条件的案件仍然很难获准办理取保候审,即使想交钱,也没有人收。虽然难办,但是作为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律师仍然应该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果掌握了其中的一些技巧,对于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申请取保候审还是有很大的成功率的。实践中,除具备以上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1)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2)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3)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4)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5)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书面谅解的。
    、律师提交辩护意见的权利这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在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将自己的法律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就像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律师意见,审判阶段提交辩护词一样,这些书面材料很有必要。其实,不只是辩护意见可以提交书面的,其他材料,比如申诉控告材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纠正违法行为建议书等等,都应该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提交。这些书面材料一方面是记录律师辩护过程的一个记录,另一方面,放到卷宗中,日后也会成为案件审查的依据。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了解涉嫌罪名和与案件有关的权利其实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还有很多。比如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所,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将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或没有实施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与办案单位及时沟通,对于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违法犯罪情况有保密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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