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退休金请求抚养费得不到支持
2012年5月29日,陆某乘坐司机施某驾驶的,属泰禾公司所有的出租车从灵山前往南宁,被玉某驾驶的对向行驶的货车碰撞,造成陆某、司机施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认定书,认定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陆某、司机施某不负责任。陆某父母、妻子诉至灵山法院,请求泰禾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7529.87元,其中陆某父母的抚养费为158458.67元。
灵山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的父亲陆之某是灵山县某厂的退休干部,现月退休金1776.2元,陆某的母亲陆娟某是灵山县某厂的退休职工,现月退休金962元。
法院认为,梁某搭乘被告泰禾公司所有的出租车,梁某与被告泰禾公司之间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被告泰禾公司履行运输义务不符合约定,没有安全将梁某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认定因梁某死亡照成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77080元;丧葬费17076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共5000元。另外,对陆某父母请求的抚养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陆某的父亲陆之某与陆某的母亲陆娟某两人均有生活经济来源的保障,不属无生活经济来源的人,对原告的抚养费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