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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邻接权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邻接权。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等。
  (一)出版者的权利与义务
  1、出版者根据出版合同可以享有专有的出版权。专有出版权的地域和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实际上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由作者授权而来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如果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有权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是支付报酬。
  4、出版者权的专有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到第10年的12月31日终止。
  (二)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1、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的权利法律教育网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获得报酬,也可以无偿许可。
  3、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法律 *教育 网
  (1)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2)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与义务
  1、播放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
  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者的权利
  (1)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其他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要进行转播必须取得原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2)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3、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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