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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成立本罪。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成立本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在食品、河流、水井乃至公众场所等地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2)行为条件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在客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其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

(3)主体条件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已满16周岁,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自然人主体只需已满14周岁,单位不能成为其主体。 

3.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

(1)基本法定刑略有提高,将拘役刑种取消;

(2)将原来的倍比罚金修改为直接规定罚金;

(3)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修改成“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修改成“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原有刑法条文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56题)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在本案中,某村办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散酒,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加以销售,也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故意不要求认识到有毒成分,只要求认识到是有毒有害食品即可)。但村办酒厂与刘某不成立共犯,双方没有共谋,分别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行犯。AD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

此外,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导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应该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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